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职责就是受理投诉举报劳动纠纷案件,及时解决劳动纠纷矛盾问题。而我们经常所说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大队,实际上就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中的,调解仲裁管理处和劳动保障监察局。
有过类似案件的经历者应该都知道,同一事由如果你选择了去仲裁申请,劳动监察就会回避,或者去监察大队投诉了出了处理结果在申请劳动仲裁,而两者不会同时受理一个人同样的申请诉求,也不会同时立案处理。相关法律依据,可以参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这时,很多人就会有疑问了,那发生劳动纠纷之时,到底选择劳动仲裁还是劳动监察大队?事实上如何选择还得看申请人的主张诉求来决定。例如,如果申请人手里有劳动合同,有公司发放的工资流水,有相关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那么,你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就是非常正确的选择。
如果,申请人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等诉求,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劳动监察基本只会受理没有争议的案件,所以即使投诉了最终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还是要回到仲裁申请这个环节来。所以根据申请人不同主张选择不同投诉渠道也很重要,不然来来回回耗费自己很多时间和精力。
还有一个最核心的问题,无论是选择劳动监察还是劳动仲裁都有法定时效限制。申请人一定要把握好机会不要错失,不然就会被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的主张,因此而被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