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籍所在地指国家居民户口薄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即俗称的籍贯;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如未发生户口迁移等,户籍所在地将不变。
户籍登记地址的填法是:按照省份、城市、县、乡的顺序填写,且一般以户口本和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且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办理户籍证明需要的材料:有效证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出示相关证件打印户籍证明即可。户籍证明,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以上就是开户籍证明注意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和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应履行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