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载好友致十级伤残被判赔偿60%
江西赣州,小七、小嘉以及其他朋友共4人聚餐喝酒,结束后小嘉骑电动车载小七回家途中摔倒致其昏迷,小嘉拨打急救电话将小七送至医院,并垫付了5000元住院治疗费,经司法鉴定小七为十级伤残。治疗结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七将小嘉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定小嘉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七近7万元;小七自行承担40%责任。
小嘉赔偿小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嘉酒后仍驾驶电动车搭载小七,忽视交通安全,且行驶至事发路段未减速慢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应对小七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为什么小七自己也要担责?《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七明知小嘉酒后驾驶电动车存在一定危险性,但仍然搭乘,自身也存在过错,对自己摔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般而言,出现交通事故,由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乘坐人没有法律责任。但乘坐人存在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驾驶资格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乘坐人自身存在过错,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除了要杜绝酒驾,在发现共同饮酒人酒驾时应及时劝阻,更不能乘坐醉酒驾驶的机动车,放任危险的发生。
驾驶人醉酒后载酒友出事故乘客担责20%
二人酒后驾车行驶在川流不息的大马路上,因操作不慎,车辆撞上了道路绿化带内的天网杆。事故中,驾驶员、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车辆的维修费用高达13万元。总计30余万的车辆维修费及医疗费等该由谁来赔?双方争执不下。日前,记者获悉,成都高新法院此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饮酒后搭载他人出事,损失谁来担?
2019年3月26日晚,基于合作关系的蔡某、曾某、付某某三人共同吃饭饮酒。酒过三巡后,付某某自行打车回家,曾某则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蔡某回家。当日23时25分许,快要到蔡某家时,事故发生了。
因操作不慎,曾某驾车撞向了三环路主道蓝天立交附近绿化带内的天网杆,造成车辆受损,车上二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当时曾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5.2mg/100ml,事发时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司法鉴定,蔡某右腕关节功能障碍,致残程度为十级,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曾某的医疗费用为9000余元,车辆的维修费用为13万元。
2020年3月,法院认定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2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曾某向蔡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8万余元,后曾某不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成都中院于2021年4月发回重审。由于曾、蔡二人就各自医疗损失的赔偿以及车辆的维修费用担责问题久争不下,双方诉至法院。高新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法院:共同饮酒人有相互提醒、劝阻义务
审理中,乘车人蔡某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曾某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曾某则认为,他与对方一同饮酒,对方明知自己是酒后驾车,不但未进行劝阻反而乘坐,放任危险的发生,对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应减少他50%的赔偿责任。同时,本次事故发生是蔡某与曾某共同造成的,蔡某也应当承担一半的损失。
法院认为,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过量饮酒后,对醉酒驾车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提前预知,但他仍然驾车送蔡某回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他应当对蔡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共同饮酒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义务关系,即他们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扶助的义务。事发时,蔡某知道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送其回家,蔡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非但没有进行劝阻,反而纵容,因此他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认定由蔡某自行承担本次事故对自己造成损害的20%,其余80%由曾某承担。
而曾某的住院费用、车辆维修费用是因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产生,不得要求受害人蔡某承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曾某向蔡某赔偿损失14万余元,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一般而言,出现交通事故,由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乘坐人没有法律责任。但乘坐人存在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驾驶资格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乘坐人自身存在过错,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