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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瑞律网整理发布 77°c 2023-08-11
导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系出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且法院公开文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书及必须隐去的信息。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在业主群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系出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且法院公开文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书及必须隐去的信息。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在业主群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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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物业公司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交流群,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若未隐蔽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业主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的,因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业主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为了催缴物业费,有些物业公司将欠缴物业费业主名单在小区公告栏或者微信群内予以公示,此举同样涉嫌侵犯业主的隐私权或者名誉权。

作为物业公司来说,可以在业主群内公开补缴物业费的判决书,但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应当予以遮掩。而且此举的效果,会起到激励作用,还是会激化矛盾也未可知,还是劝物业公司谨慎使用。

律师补充:

物业纠纷中,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判决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缴纳费用,业主仍然不缴费,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公开、在公告栏张贴判决文书的做法,即使不构成侵权,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容易激化矛盾。面对此情况,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胜诉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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