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
网友咨询:
治“病”治出新病,谁负责?
律师解答:
医疗纠纷中存在部分不良后果(损害后果)乃治疗患者疾病中引发的副作用,目前医疗技术无法完全预见和避免,属于患者自我负责范畴。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防范不等于不防范,由于其事前是可以预见的,医务人员应当事先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尽可能使患者的损害降到最低,如果事先没有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或者事先制定并落实的防范和救治方案错误,使可以减轻的并发症加重,患者的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补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医疗责任纠纷首先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其次,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与替代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