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宝贵的权益,但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言论自由也应当是在法律许可范围下的自由,若恶意侮辱、中伤他人,乃至发布破坏民族团结的谣言,极可能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
电话辱骂他人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电话辱骂他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被侵权人可以先通过录音固定证据,找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情节严重的,会涉嫌触犯刑法,成立侮辱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然侮辱是指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系采取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当事人利用打电话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辱骂,是一对一的行为,不属于采取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进行侮辱,其行为方式不在公然性的范畴内。公安机关不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虽然电话辱骂他人不属于公然辱骂,但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神圣不受侵犯的权利。如当事人仅实施一次电话辱骂行为,受害人可据此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寻求救济。如当事人实施了多次电话辱骂行为,因为打电话属于特殊的语音信息,公安机关可依据“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