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周某系邻居,由于周某和朋友在楼道内乱扔烟头,程某便在业主群内告知其不要乱扔烟头,谁知矛盾一触即发。周某兄弟二人先后在微信群内对程某进行了带有性暗示的言语攻击和侮辱。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那么法院如何判决呢?
法院认为,从一般公众的认知来看,周某兄弟二人先后在微信群中针对程某发送的内容存在低俗不文明、不尊重女性,并带有侮辱性含义,明显系对程某名誉的诋毁及人格的贬损,但尚不足以认定给程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此,法院判令周某兄弟二人连续3天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致歉声明,向程某公开赔礼道歉。
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是虚拟的,但是网络背后的主体却是实实在在的。不仅仅是微信群,在网络空间,我们都要做文明人,守住法律底线,文明上网用网,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提醒大家,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如果因为一点点可以和平解决的小事而对他人的人格进行侮辱的,不仅方式过当还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