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侵害荣誉权的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请求权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他人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有损受害人名誉的,受害人得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律师补充: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权的事实而定。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
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3、取得的程序不同。荣誉权需要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名誉权的取得无需授予等特殊程序,是自然就享有的。
4、能否被取消、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被剥夺。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5、损害方式不同。侵害荣誉权的方式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