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环境对于我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生活中,我们也会看到一些污染环境的行为。那么环境污染有哪些事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瑞律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松花江受污染哈尔滨停水四天
因主要水源松花江遭上游化学品污染,黑龙江省省会城市哈尔滨11月23日停止供应自来水。
吉林省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本月11月13日爆炸,发生爆炸的车间距离松花江只约数百米,导致松花江哈尔滨区段水体受到上游来水的污染,市政府因此决定市区停止供水,以检查和维修供水设施。
(二)湘江遭遇镉污染
湖南省环保局局长蒋益民介绍,此次污染事故主要是由于霞湾港清淤治理工程擅自施工,和未采取适当防范措施造成的。2005年12月23日,株洲市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开始对霞湾港清淤工程导流渠施工,2006年1月4日17时开始从株洲冶炼厂总废水排口处截流,水流进入映峰居委会一湖和二湖,再通过老霞湾港排入湘江。由于这两个湖长期接纳附近工厂含镉废水,并受株洲冶炼厂渣场渗入,导致两湖镉含量严重超标。
(三)水体污染之化肥公司污染重庆綦江河
一股紫红色污水直排綦江河,桥河街道3万人断水两天。綦江环保部门有关人士称,昨天凌晨1点,当地已恢复供水,污染带正缓慢向下游移动,造成此次污染的企业面临重罚。
环保部门深入调查得知,华强化肥公司一套正在试运行的末端废水处理系统弯头被腐蚀破裂,大量硫酸废水泄漏,直排綦江河。初步估算,排入綦江河的紫红色硫酸废水约600吨,在河面形成一条长达300米的污染带。
(四)水体污染之母亲河受到柴油污染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黄河污染预警,1月5日上午10时左右,河南省巩义市第二电厂储油罐发生泄漏事故,有6吨左右柴油进入黄河支流伊洛河。
山东沿黄63个取水口因黄河污染暂停取水
(五)水体污染之松花江危情
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这位负责人说,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苯类污染物是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
(六)水体污染之广东北江险象环生
据广东环保部门监测发现,该省北江韶关段近年出现镉超标现象,经跟踪加密监测,镉超标的高峰值沿江下移,从孟洲坝电站断面到高桥断面全部超过标准,12月15日高桥断面镉超标近10倍,严重威胁下游饮用水源安全。经该省环保局联合调查组初步确认,此次北江韶关段镉严重超标,是由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所致,是一次由企业违法超标排放导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 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此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提起;任何人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 张权利。这种对起诉资格的限制是不能运用到环境民事诉讼中 的。因为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 具有专屑权和排他权,因而也不可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样, 当有人污染破坏环境时,便无人可对致害行为提起诉讼,但环境 保护又和任何人都有关系。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环境保护 法》第6条明确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一)不可抗力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2、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3、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三)其他免责条件
1、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
2、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
3、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打击破坏环境的人·,对于环境的破坏行为,应当零容忍。以上就是瑞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环境污染有哪些事例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瑞律,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