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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c 2023-06-19
导读:我国环境法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损害自然环境,否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瑞律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关于更多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

我国环境法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损害自然环境,否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瑞律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一,主体不平等。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加害人和受害人地位具有平等性、互换性和特定性。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受害人多为缺乏规避与一般公众,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

第二,侵害缺乏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个别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比较单纯、直接,易于确认,受害人可用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获得救济;环境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间接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而环境诸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则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客观存在,经济学上称为自由财产,人们不可能对其占有和支配,不具备民法所称的财产性。更有甚者,经济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排放环境中,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环境权,作为环境损害的救济依据。

第三,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从法律价值判断,一般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反社会道德;而导致环境侵权的各种排污行为,在现有生产技术水平下多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附随的产物,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妥当性,这些甚至是合法行为。

第四,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是一次性的,或持续时间很短,损害随着侵害行为的实施而立即发生,受害人及司法机关易于认定。环境侵权常具连续性、反复性,通常要通过广大的空间和长时间的积累并经多重复合效应,其损害才能发生并显现出来,具有积累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这样何人为加害人,侵害行为何时发生,有无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系都难以判断。环境侵权的上述特征使得传统民事责任理论对环境损害难以发挥妥善救济功能,此种现象违背了人类公平的理念,有必要对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加以修正和发展,但就整个法律原理而言,也不能因环境侵害救济而改变整个民事责任理论和制度。因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理论、制度产生了,它仅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在传统民事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是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同时又使它成为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权利依据不同。传统民事责任一般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而环境民事责任除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外,还以环境权益作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归责原则不同。传统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例外。而环境民事责任则主要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第三,利益衡量机制被广泛运用。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有用性,在确定加害人之责任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时,不得不对双方的利益进行衡量,从而决定加害人之责任及其责任形成。

针对于环境侵权是一项民事行为。具体的受害方是属于该地段的所有权人或者是所有单位等。针对于承担方式,主要按照国家所进行规定的主要承担方式,如果对方拒绝承担自己应负的民事责任,那么受害者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出如何有受害者承担自己的责任。

三、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什么

(一)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三)其他免责条件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我们应当重视对于大自然的保护,环境与人类的发展息息相关,如果不能保护地球环境,最终受到伤害的依旧是人类。以上就是由瑞律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瑞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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