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不服救济途径是需要在审理阶段重新鉴定、出庭作证、向司法局进行投诉等。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一般会在三天内送达,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送达的期限,因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鉴定意见不服救济途径如下:
1.在法院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伤残鉴定是有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另一方不服该鉴定结论,可以在法庭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目前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对这种情况下申请鉴定的,都会同意重新鉴定。
2.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如果对司法鉴定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核实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3.向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局投诉。如果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结论有违规违法的地方,可以司法局进行投诉。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鉴定意见应当在几日内送达,但实际情况中一般三日内会送达。鉴定是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审理定罪由司法鉴定机构对物证或者人员精神、身体情况等进行的专门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属于言辞证据。鉴定意见是指专业的鉴定人员运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由于鉴定意见要形成书面的文件,因此属于言辞证据,鉴定意见受到鉴定人主观方面的影响,因此其客观性并没有实物证据强。瑞律提醒您,鉴定意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产生的,而不是在案件发生之时产生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