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有:
1.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是从以下方面认定: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与一般民事侵权一样,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并不是免责事由。瑞律提醒,排污符合排放标准,但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只能据此免予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能据此免除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