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诋毁公司名誉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须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恶意诽谤,影响公司形象,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瑞律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公司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诋毁法人单位名誉,严重者将构成侵权,公司可以通过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登报或者在新闻媒体等方式),赔礼道歉的方式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一般参照给你单位造成的损失与行为人获利等因素综合判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