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的概念广义的是指对环境或生态系统的生命或非生命的组成部分的有害行为,即侵犯“环境之权”的行为;狭义的是指对环境的侵害进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即侵犯“人之权利”的行为。
1.概念不同。生态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造成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从而使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存条件发生恶化的现象。环境污染是指由于自然或人类原因,产生有害成分化学及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噪声、废气、废水、废渣等,引起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类健康,影响生物正常生存发展的现象。
2.危害程度不同。生态破坏间接地危害人类,危害较长期。环境污染直接地危害人类,危害较短期。
3.侧重点不同。生态破坏侧重于强调平衡被打破。环境污染侧重于强调有害要素超量。
1.发生侵权的行为,也就是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2.侵权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人身损害;
3.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有必然的联系;
4.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有过错的。
瑞律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