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须为饲养的动物
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由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及蜂、鸟、虫等也包括驯养的野兽。
2、 须为动物自身的动作造成损害
所谓动物自身的动作是指动物自己的动作而非受他人驱使,如疯狗咬人。如果动物在人的驱使下造成他人损害,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已成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
“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是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张三到李四家,张三故意将李四家的锁在笼中“狗”放出后,将张三咬伤。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张三到李四家,第三人(王五)故意将李四家的锁在笼中“狗”放出后,将张三咬伤。
由于被侵权人的过失
“由于被侵权人的过失”,是指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如;张三到李四家,张三“过失”将李四家的锁在笼中“狗”放出后,将张三咬伤。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动物致人损害,那么动物主人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时怎样的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一般规定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法条、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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