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萝卜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了我从张某那购买20万公斤萝卜,货款40万元。当时,我交了4万元的定金,同时我们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违约金6万元。后张某把本应卖给我的萝卜卖给了别人,而不履行我们签订的合同。请问,我可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我的4万元定金,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你不可以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你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但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你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你可以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要求其返还你支付的定金4万元。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简便易行特点。由于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样当事人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预先确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相比,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考察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前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可以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后段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关于此款所述之“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作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样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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