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后的安置补偿会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第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第四,对老城区、建成区一般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给予过渡费补助,新区一般按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18个月以上30个月以下(含30个月),过渡费补助按2倍计算;30个月以上的,按3倍计算。
除了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投诉、控告、索赔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法院和行政机关强拆违法的法律救济规定是: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拆迁房屋,是征收中必然趋势。关键点在于是合法强拆还是非法强拆。如果是合法强拆的,也称司法强拆,这是合理合法的,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自然也是在其可接受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上可知,阻止合法强拆的方法就是,在拆迁期限内积极和拆迁方协商谈判补偿协议,如果协商谈判不来。一定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然将会面临司法强拆。
但实践中多的是非法强拆,这对被拆迁人的利益侵害是非常大的。那怎样才能避免房屋被当地征收方非法强拆呢?
而阻止当地强拆的出路在于积极行使自己的各种权利,对违法逼签行为进行投诉控告,对公安不作为进行起诉,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让出房屋,不给对方偷拆误拆的机会。另外有利用法律武器的程序性价值,拉长对方强拆程序的进行时间,同时将对方的违法点作为利益博弈的筹码,才可能让拆迁方知难而退,通过协商让利来解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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