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职工亲属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诊证明。
4、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受伤害职工的,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直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为单位工会组织的,应提交单位工会组织介绍信、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8、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9、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10、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2、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13、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结束后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2001年底,全国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为1%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达4345万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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