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咨询中,很多被征地农民询问高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怎样补偿的问题。事实上,高铁、高速等项目属于典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类型,在实施程序和补偿安置上与其他征地项目并无太大区别。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而高铁、高速公路等建设行为显然就是其中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范畴,且属于十分典型的一类,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数量也会比较多。
关于这类项目,农民朋友们了解以下3点就够了:
1.它和一般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方式、项目雷同,无明显的特殊之处。譬如徐州市在近期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文件中就指出,公路、铁路建设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标准,上级政府另行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简言之,铁路、公路征地的补偿方面有无特别之处,要看省级政府是否有另行规定。如果另行规定存在,农民朋友可以通过相应的网站、自媒体平台方便的查询到,知情权是有保障的。
2.这类项目原则上必须由地方政府通过征收途径推动,不宜采取协议搬迁、腾退、旧村改造等名义由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实施。
原因在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启动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一定要按计划如期完成的。而协议搬迁、腾退等项目则需要“商量着来”,不具有行政强制性,显然与其建设目标不匹配。
实践中,一些地方习惯于先一户一户去谈,一户一户签约,最后再针对剩下的户作出征地批复或者征收决定。
对于这种操作,被征地农民要做到心中有数,如对补偿安置方案提供的条件不满就不要在协商谈判环节中轻易签字,而是要及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准备权利救济程序。
3.这类项目在过去多采取“先行用地”的审批方式,出现“未批先占”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此有明文规定,但因《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全新施行,《办法》中的许多内容与之并不能完全对应。
好在,被征地农民事实上无需为此太多烦恼——报批的程序问题与补偿安置利益、条件并无直接的关系。且根据新法规定的“先签约,后报批”程序,被征地农民还是要将关注的焦点首先放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的调查登记、签订协议等环节中。
那么,农民朋友们最关心的铁路、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究竟是什么呢?在明律师愿意将《土地管理法》第48条所确立的补偿原则、方式、项目和标准再为大家重申一遍,希望农民能够加深记忆:
1.补偿原则: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涉及拆除农村村民住宅的,要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
2.补偿项目: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饰装修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偿,配合签约搬迁的应当适度给予奖励;
3.补偿方式:涉及拆除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
4.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级政府发布的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确定,也就是每亩地值多少钱;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非宅建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则可根据省、市制定的具体标准计算补偿,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给予体现,地方上通常会制定明文标准。
专业分析
因修建高铁等公共交通设施而被占用农村房屋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可以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那天,被征收房屋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换句话来说,也就是修高铁占用的房屋,需要按照当地的市场价进行赔偿。与此同时,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的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