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在婚内转给小三的钱,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离婚了原配也能起诉要回来。而对于第三者,原配起诉可以要回你和他人老公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男方转给你的所有钱,但是你转给男方的钱,不能进行折抵。
近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案例号:(2021)京0106民初39106号】,就很明确的阐述了相关问题和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刘某和程某是夫妻,在2020年2月离婚。婚内程某和第三者袁某自2019年开始同居,并且在同居期间两人有比较多的经济往来,经核算,程某通过银行卡、微信转给第三者袁某36万多元【最低金额200元,最高金额为5万元】,袁某同居期间也转给程某一定数额的金钱。2020年5月,程某想和袁某“两清,要求袁某返还给自己15万元,随后袁某一次性转给了程某。2020年9月程某以同居期间转账为借款起诉袁某,要求袁某返还,法院判程某败诉。2021年刘某将程某和袁某告上法庭,改变案由,要求撤销赠与,让袁某返还36万多元,法院最终判决袁某返还刘某36万多元。
秦嘉泽律师分析:在这一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律师解读。
在原配和男方角度,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下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所以原配可以要求撤销赠与。《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生活最正常、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说丈夫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并且丈夫单方面将钱“赠与”给第三者,没有经过原配的同意,这种行为就既违背公序良俗又侵害了原配的“财产权”,所以原配有法定的资格要求撤销赠与,让第三者无条件全款返还。【虽然本案由于时效适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但核心内容与《民法典》是一致的。】
在第三者角度,其在分手时“返还”的15万元,以及案件过程中主张的自己也有给男方打过钱要求从36万元中减去这部分钱款,法院并没有支持。因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体系下,法院只能在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原配主张的撤销赠与会让所有的“赠与”行为无效,带来的结果是第三者向原配返还所有转账钱款,这是第三者和原配之间的“金钱关系”。而第三者向男方的转账在法律上属于第三者和男方之间的“金钱关系”,两者不能互相冲抵。
专业分析
赠与小三的追回时效一般为一年。赠与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另一方权益受损,因为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将此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是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可进行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