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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这4种一户多宅也合法(一户多宅怎么处理2022)

瑞律网整理发布 498°c 2022-11-17
导读:一户多宅”指的是一户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2022年这4种一户多宅也合法

2022年这4种一户多宅也合法

“一户多宅”指的是一户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上的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实践中常常出现以农村“一户多宅”为由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拒绝对多出的宅基地房屋进行补偿或者直接将多出的住宅认定为违建进行拆除。

但农村“一户多宅”并非都是违法的,也存在以下几种“合法情形”。

一、现有“一户”已经实际满足“分户”条件。

保证农村村民户有所居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各地都针对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宅基地申请的审批流程,村民在满足申请条件时是有权利申请宅基地的。这些条件一般都是基于人口的增长以及婚姻关系的确立等因素的考量

比如,《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该条规定可以得知农村村民只要因客观实际情况确需住房的情形,都是有权申请宅基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可以得知,农村宅基地审批要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之上,如果原先一户村民家庭成员已经有人满足分户条件,那么多出院落依法就应该分给同户其他家庭成员,从各方面来讲,这样效益都将最大化。

二、因为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造成多宅现象。

自然人的私有财产依法可以继承,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所以,农村村民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属于其合法取得的私有物权,因继承而出现的“一户多宅”自然也就是合法情形。

三、通过购买同村其他村民宅基地上房屋从而形成“一户多宅”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也符合《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既然允许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买卖,那么必然会出现一户村民因为购买其他村民的房屋从而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而且其因交易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权利合法。

但是,该种情形有一个限制条件,那就是必须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之间房屋的交易。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可以得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具有福利属性,村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给被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相当于变相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四、宅基地面积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在其中对农村宅基地最大面积作出了规定,而且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相关政策性规定也强调了只有在超出各地“规定”的宅基地最大面积才对超出部分不予确权,并且明确只有在重新翻建或者规划时,超面积宅基地上房屋才会被允许拆除。

由此可见,只要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各地规定的面积,村民对于该范围内宅基地和其上建筑物就享有合法的权利。

律师提醒

综上,“一户多宅”其实只是一种客观情形和现实,单纯就该种现象而言并无合法和违法的属性,争议其合法或者违法,关键落脚点还是取得方式和手段合法性与否的判断。所以,对于“一户多宅”现象不能直接判定为违法,无论是从执法角度还是维权角度,以上四种合法情形都值得注意。

一户多宅怎么处理2022

自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分配原则得到强化,现实中为一些农民朋友津津乐道的“一户多宅”的生存空间被大幅压缩。自1999年“一户一宅”原则见诸于《土地管理法》至今,突破这一法定原则的情形可谓比比皆是,而如今恰恰是一波“拨乱反正”的高潮。那么,2022年农村的“一户多宅”将会面临什么?遇征收拆迁、棚改腾退等项目能获得补偿利益吗?

【要点一:“一户一宅”原则底线不容触碰】

我国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本质特征被农业农村部归纳为以下几点:

1.集体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享有使用权。

2.成员使用;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依法分得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外村人、城镇户籍居民都无权占有使用。

3.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多宅”为非正常状态。

4.限定面积;各省市区都有自己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在140平方米至200多平方米不等。

5.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通过“村民自治”程序无偿分配的,农户无需向村集体“交费”。

6.长期占有;宅基地使用权是《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在某一“户”村民有人健在的情况下,该户村民可长期合法占有使用。

7.规划管控;宅基地应纳入乡村庄规划,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获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仅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交易,个别宅改试点地区可在县域内流转,但仍仅能针对农村村民。

基于农村宅基地的上述特征和“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的客观现实,“一户一宅”的原则得以存在20余年,并在近年来不断得到强化。

譬如2020年8月制定的《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指出,严格“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村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新房建成六个月内,村民应将易址建房后的原宅基地或在原址建房后多余的宅基地交还村级组织。

而对于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通过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区,让村民上楼居住等途径实现“户有所居”也是法律和地方政策所明确支持的。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过购买等非法方式新增“一户多宅”是被法律和政策坚决禁止的,其既无法办理确权登记,也不能获取征收补偿,农民朋友们切勿拿老黄历看新问题,再在“买宅基地”上动那没用的脑筋了。

【要点二:“一户多宅”的结局——逐步退出】

隶属于湖北省襄阳市的枣阳市日前发布了《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里面的这样一句话颇值得农民朋友们注意: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超过一处的,应当逐步退出。

这几乎是对“一户多宅”现状的存续判了“死刑”!请注意,“逐步退出”这一要求针对的决非违法取得的“一户多宅”,而恰恰就是用于解决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问题的。

实践中,形成合法的“一户多宅”事实的最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在村内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二是因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

然而这部分合法的“一户多宅”似乎并不能继续得以“存续”下去,等待它们的将是两方面的政策:一是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二是鼓励自愿有偿退出。

而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措施下,退出所能得到的补偿将会明显低于拆迁补偿,这是所涉村民必须要考虑明白的。

而对于违法形成的“一户多宅”,则有更为严厉的政策措施在等着它:

浙江省象山县政府2021年5月发布的《关于开展“一户多宅”清理整改落实行动实施方案》中指出,通过10个月左右时间的清理整改,全县列入整改范围应拆(收)未拆(收)的“一户多宅”,基本完成应拆尽拆、应收尽收的任务,实现历史违法“一户多宅”“基本清零”。

全县应拆(收)未拆(收)的“一户多宅”,主要包括:

1.1999年1月1日以来批准新宅基地原有旧房应拆除或收回而未拆除或未收回的(新旧宅占地面积合计未超过限额的除外),或者审批时瞒报旧房情况的;

2.已有合法住宅未经批准擅自异地搭建的违法建筑;

3.参加下山移民、农房“两改”等项目,已由相关部门备案,易地迁建新房或购置“两改”房后旧房未拆除或未收回的(包括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旧房拆除或收回协议但未履约的);

4.其他情形的违法“一户多宅”。

显然,“一户多宅”无论合法与否都将在2022年面临十分严峻的局面。“怎么吃进去的怎么吐出来”或将成为大概率的事件。

站在“清理整改”工作的角度上看,“一户多宅”的占有使用者事实上已经占了超过20年村里的“便宜”,严重影响了合理保障村民住宅用地需求的大原则,肥了自己却瘦了其他村民。

基于上述肉眼可见的客观情况,在明律师提示广大因历史遗留原因合法形成“一户多宅”的农户以下5点:

第一,至少确保自己居住使用的一处宅基地及房屋完全确权登记,领取“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切勿因主张两处、三处都要确权登记而实际一户都没确上权。有特殊原因不愿妥协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不可盲目拖延时间。

第二,切勿擅自对“多宅”部分进行新建、翻建、扩建,否则极易因办不下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形成新增违建,这类“在施”违建乡镇街道是有权径行予以拆除的,不受《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的限制。

第三,所谓“自愿有偿退出”关键在自愿,而不得强制。若“多宅”部分的住宅房屋仍在,那么当事人有权继续居住使用,并参与确权登记,这一权利是得到中央文件的明确支持的,任何地方上的“土政策”都不得剥夺。

此外,当事人也可通过宅基地上房屋的出租等途径对其进行盘活利用,遇到村委会从中作梗的情况也可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第四,一旦村集体针对“多宅”部分作出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当事人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争取通过要求乡镇街道监督改正、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将其撤销,从而保住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注意保留和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合法占有“多宅”部分的证据,为征收拆迁中随时可能到来的补偿安置纠纷做足准备。

无数事实证明,宅基地制度改革是真动作而非说说而已。农民朋友们能做的也只能是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争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想让“多宅”部分在拆迁中拿到与“一宅”部分相同标准的补偿安置利益,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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