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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617°c 2024-08-2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习单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实习期间,与学生实习活动直接相关的、实际发生的如实习报酬、实习耗材、实习保险等各项合理费用支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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