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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922°c 2024-08-23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日常工作的要求。

释义和理解

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应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并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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