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451°c 2024-08-23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学校或实习单位收取实习费用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方便管理等为由,收取学生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等情况。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