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寒律师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属于犯罪。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根据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观点,有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是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涉嫌构成强奸罪: 1、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2、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3、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也构成强奸。 4、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女方未满14周岁,依然构成强奸罪。
回复于 2023-02-03 1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