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昕泽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设立: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由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3、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所立的头遗嘱无效。 4、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回复于 2024-12-13 20: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