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
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7〕22号第二条: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文件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息不超过4倍LPR,如果利息超过相应国家标准,可以有权拒绝支付超出部分,依法维权。您可以参考上述规定依法维权。
回复于 2024-11-15 15: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