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西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然而,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本)》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在您的情况下,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上述“用人单位无力支付”的情形。因此,您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于 2024-11-01 15: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