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昕泽律师
您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对方拒绝还您本息,您可以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起诉维权。
回复于 2024-10-29 14: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