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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双方均是16周以上,18周以下。男方提出分手后,女方将男方告到派出所说男方强奸,这种情况下,男方会被怎么判

网友 蚌埠-禹会区 刑事案件 2024-10-08 15:20:40
问题描述:双方均是16周以上,18周以下。在男女朋友的关系中发生性关系,且无强迫,暴力,随后在男方提出分手后,女方将男方告到派出所说男方强奸,这种情况下,男方会被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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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女方已超过14周岁,在双方均是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属于恋爱纠纷,不涉及到强奸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回复于 2024-10-08 15: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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