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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达到听证条件的案件是否均属于应当集体讨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如何界定

网友 绍兴-柯桥区 行政纠纷 2024-09-14 12:14:56
问题描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听证的适用范围,规定了较大数额罚款、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必须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那么请问达到听证条件的案件是否均属于应当集体讨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在我区,对个人罚款多少才能上市场监管局内部的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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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的案件不完全都是集体讨论的案件。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案件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不是只按金额开确定。
    回复于 2024-09-14 12: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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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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