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律师
您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根据上述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回复于 2024-09-13 11: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