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芷晴律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最终由法院认定,虽然证人证言是证据的种类之一,但是证人证言是要和其他的证据之间进行互相印证,因此定罪需要固定完整的证据链。
回复于 2024-08-21 12: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