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长江律师
三岁小孩从高楼坠落死亡的悲剧事件,涉及对建设单位和物业的安全保障管理责任的追究。此类案件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建设单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在本案中,如果小孩坠落是由于建筑物结构缺陷、防护设施缺失或设计不合理(如窗户、阳台防护栏杆不符合安全标准)等建设质量问题直接导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物业管理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小区内设施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维护和警示潜在危险。如果物业未能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如未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隐患(如防护栏破损、未封闭危险区域等),或者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可能需要对小孩坠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3.监护人责任:同时,对于三岁小孩的监护人,法律通常会要求其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直接和主要的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未能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导致小孩独自进入危险区域并发生坠落,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回复于 2024-08-12 1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