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根据《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