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1、首部
(1)标题,在首行写明辩护词。
(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的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正文
(1)辩护的理由、观点。
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被告人量刑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进行充分阐述。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应予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2)结束语
对辩护词进行归纳,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即无罪,二是向法庭提出的对被告人处理建议。
3、尾部
辩护人署名,注明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