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