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会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