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扫一扫
关注微信服务号
抽逃出资罪的界定方法如下:
1、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
3、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
4、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
5、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
6、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
7、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