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