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一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