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作为立案标准。
一、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全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在执行中间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五、损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的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碍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