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如川律师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利用计算机犯罪作案动机多种多样,有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虚假认证犯罪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盗窃银行、操纵股市等。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按照《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因此,应认真考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明析破坏行为是否构成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对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其他犯罪同时又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坏的,以结果行为吸收手段行为,对其结果行为进行定罪。
回复于 2023-07-11 11: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