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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页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及非军人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遗失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军人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借
虐待部属罪
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遗弃伤病军人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