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子软件开发者,本条例有专门规定者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同。特别是《葆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更以保护作者开发者》的仅利为宗旨,以作者的著作权为主要原始归属这也适用于软常。
软件开发者享有著作权于软件开发完成时、著作权产生之初软件开发者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但两类开发者有“个共同的特点,即都应是实际组织、进行、完成开发工作的,仅仅从事丁些辅助性工作的单位或公民,如提供资料、供障后勤服务等,不能成为开发者,也就不能享有软件著作权。
开发者的确认,一般是根据其在软件上的暑名,即署名者享有软件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对此作了如下的规定“只要作者的姓名以通常方式出现在作品上,又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实,则须将其视为用品的真正作者而使见有权在本联盟成员国对侵犯版权的行为起诉。如果作者使用的姓名系假名,则只要它能情楚确定作者的身份,也知用本款。”因此,如果要证明非署名者是软件开发者,必须有相反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1、时间限制。对软件著作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
2、表达方式的限制。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3、保护范围的限制。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保护范围。
4、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5、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限制。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软件的版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吗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软件的版权一般来说是属于开发者的,但是对于委托开发的软件是需要看具体的约定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