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不仅个人征信报告上会有污点,而且上不了飞机、坐不了高铁、贷不到款、房子上不了户……滋味可不好受了。
但是还有一个坏处,却很少人知道,那就是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员的名单之中,还会被剥夺“养孩子”的权利!
因“老赖”身份
厦门一女子痛失孩子抚养权
近日,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夫妻双方诉讼离婚,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双方经过一场“夺子大战”后,最终,法院判决将孩子归由男方抚养。其中一个原因便是:女方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
诉讼中发现母女二人竟均为“老赖”
据悉,在比较双方谁更适合抚养孩子时,法官发现,林女士因与他人发生诉讼,未履行生效判决书,于2015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另外,孩子跟随林女士生活期间,都年满3周岁了,还未及时就读幼儿园。
而林女士的母亲虽然目前能帮忙照料孩子,但她也因其他案件于2016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两人的案件至今都尚未执行完毕。
抚养权!“老赖”身份成决定性因素
最终的审判结果法院认为:由男方吴先生直接抚养更合适。
对此,主审法官解释到:
1
女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指向的就是个人信用、诚信问题。无法给孩子树立正确的道德榜样。
2
即使她是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履行判决,那么也不适合再抚养孩子。毕竟养孩子也需要一笔开销。“老赖”无法给孩子提供好的经济生活。
3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女方获得抚养权,孩子的外婆成为照顾孩子重要的协助者,而她也是失信被执行人,两代人都背着未履行的债务,不利于抚养孩子。
是否失信,成为判定抚养权的考量之一
我们知道,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地去对孩子现有的生活状况作出改变。更何况林女士已经把孩子带走独自照顾了一段时间。
但却因为“老赖”身份,这位母亲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即使在庭审中,她一直具体力争,强调孩子还小,更需要母亲的照顾。但最终法官还是告知:“老赖”不适合抚养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
“老赖”自己都“养”不好,如何能养孩子
我们常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榜样。如果父母不能够以身作则,如何教育得了孩子?对孩子成长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之前在河南焦作就曾出过一个类似新闻:
债主到“老赖”家中讨债,没想到钱没要到,反被“老赖”的儿子砍伤。
当然“当老赖”和“爱孩子”是不冲突的,甚至有的人当“老赖”的原因就是因为孩子。
但是也要奉劝各位“老赖”:为了孩子,更应该努力当个“完美”的家长,再赖下去,以后连孩子都“养”不起!
专业分析
父亲是老赖,跟母亲离婚之后,是不会影响孩子的。具体而言,老赖针对的是债务人个人本身,对其孩子是没有不利影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仅是针对其本人进行信用惩戒,而且在离婚之后,那么对于孩子的学习、就读也是没有影响的。因此孩子是不需要担心的,限制消费针对的只是债务人个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