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前首付买房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房产成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均有权利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时,如果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在夫妻都想要房子的时候,法院会优先将房子判给登记的一方,之后由这一方给与补偿。
(一)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款
虽然房子在婚前是由个人进行首付的,但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尽管房产证只有您的名字,房子也有配偶的份。如果遇到离婚等情况,夫妻需自行商议。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给房产证署名一方,未来房贷自己偿还。但是对于另一方,需要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涨价的部分进行补偿。
(二)婚前个人贷款买房未办理房产证
房产证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有力证据,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属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属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属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因为没有房产证,需要你们双方先自行商议,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三)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加名
现在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全款买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这个条件下结婚并不能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加名,离婚房子毫无疑问还是个人的。但是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加名实质上算是一种赠与行为,加名后另一方有权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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