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法定事由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案例一:王某年事已高且患有精神疾病,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立下遗嘱。后其子女对该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经法院认定,因王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遗嘱无效。
案例二:张某在李某的欺诈和胁迫下立下一份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给予李某。张某去世后,其他继承人发现该情况并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实践中,对于遗嘱的效力审查是非常关键的。就如上述案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肯定无效,而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就提醒大家,在订立遗嘱时,必须确保立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同时也要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遗嘱的订立。伪造的遗嘱和被篡改部分自然也是无效的,这是为了维护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一旦涉及遗嘱纠纷,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