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张某在夜市上醉酒后,无故对过往路人进行辱骂和殴打,导致多人受伤,现场秩序一片混乱。经调查,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李某等一伙人经常在学校周边对学生进行拦截、恐吓,严重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最终他们也被依法追究了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等人的行为明显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公共秩序的混乱;李某一伙人对特定群体进行骚扰,破坏了学校周边的正常秩序。这些行为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任何对公共秩序的恶意破坏和扰乱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当遇到类似行为时,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以确保公正的判决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