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一般是没有权力要抚养权的,因为子女的法定抚养权是归其父母的,除非有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等有其他法定事由的,否则爷爷奶奶不能直接要求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陈某与丈夫育有一子,后陈某丈夫意外去世。公婆以陈某无力抚养为由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陈某虽经济上有一定困难,但一直努力照顾孩子且孩子与陈某感情深厚。最终法院判决抚养权归陈某,公婆可在合理范围内探望孩子。
在这个案例中,公婆虽然出于对孩子的关心想要抚养权,但陈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其抚养权应优先得到保障。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能轻易剥夺。公婆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在法律框架下,应尊重孩子与母亲的紧密关系,同时法院判决公婆有探望权,也平衡了各方的权益。
张某与妻子离婚后,孩子归张某抚养。后张某患病无力照顾孩子,其公婆提出要抚养权。经法院审查,公婆具备抚养能力且孩子与他们关系较好,最终法院将抚养权变更给公婆。
本案例中,由于张某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力抚养孩子,此时公婆有能力且孩子与其关系较好,法院综合考虑后作出变更抚养权的合理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抚养权问题上的灵活性和实际情况的考量,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简单地依据父母的法定权利。